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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 2021-02-02 08:36:37
作者: 墙板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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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宁波市人民政府、济南市人民政府、绿色装配式建筑产业分会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甬政办发〔2021〕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浙江建筑业开放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9〕55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促进我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进一步转变建筑业发展方式,深化建筑领域“放管服”改革,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推动科技创新,推进我市建筑业实现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目标
到2025年,建筑业总产值达到4000亿元以上,建筑业增加值占全市GDP比重达到5%以上,培育建筑业特级资质企业20家以上,年产值超200亿元的建筑业企业2家以上、超100亿元的建筑业企业10家以上,上市建筑业企业10家以上,工程设计甲级资质企业90家以上(其中行业甲级资质企业5家以上),高新技术建筑业企业80家以上,获评***优质工程25项以上,形成一批有竞争力的工程承包企业,培养一支有较高素养的工程建设人才队伍,打造一批绿色节能环保的示范工程项目,建筑业企业实力明显增强,建筑领域科技创新能力显著增强。
三、主要任务
(一)推进全产业链纵横整合。鼓励和引导建筑业企业通过并购重组、挂牌上市等方式优化产业和股权结构,做大建筑业企业规模。支持民营建筑业企业进入城镇基础设施、公共交通等领域开展“建营一体化”业务。每年选取一批重大项目,面向综合实力强、信用良好的建筑业企业,开展独立或联合体方式招投标。支持符合条件的我市建筑业企业参与轨道交通、桥梁隧道、综合管廊等大型基础设施领域建设。推动高资质大型建筑业企业与信用良好的中小建筑业企业加强合作,共同参与大型基建项目建设。探索建立建筑产业园区,形成完整、高效、协同的建筑业产业链。(牵头领导:沈敏;牵头单位:市住建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综合执法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宁波证监局、市政务办、市轨道交通集团,各区县〔市〕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
(二)提升企业业务拓展能力。各地要设立建筑业“走出去”专项扶持资金,支持本地建筑业企业拓展省外、境外市场,根据其贡献度予以奖励。本市建筑业企业在市外取得的荣誉和业绩,经主管部门认可后,可在奖励扶持、评先评优、招投标时同等适用。引导建筑业企业主动加快向工程总承包和全过程咨询企业转型,支持优势企业整合资源,向建筑产业上下游拓展业务,组建产业集团。培育一批经营特色鲜明、科技含量较高、市场前景广阔的专业建筑业企业。开展校地企多方合作,围绕重大工程难题开展联合技术攻关,增强企业综合竞争力。(牵头领导:沈敏;牵头单位:市住建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政务办、宁波市税务局,各区县〔市〕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
(三)推动企业管理制度改革。引导民营建筑业企业深化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加快推广项目股份制管理模式,提升企业总部的专业化服务能力和协同管控能力。支持有条件的民营建筑业企业参与混合所有制改革。(牵头领导:沈敏;牵头单位:市住建局;配合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区县〔市〕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
(四)加大定向引育力度。各地要积极引进***建筑业企业在我市设立企业总部、区域总部、功能型总部,并按照《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甬政发〔2020〕44号)明确的相关政策予以支持。鼓励大型工程承包企业在我市设立独立核算的子分公司。支持本地民营建筑业企业与央企、省企、市属国企开展合作,共同参与项目建设和运营。(牵头领导:沈敏;牵头单位:市住建局;配合单位:市商务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区县〔市〕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
(五)加快转变工程建设组织模式。对建设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的项目,鼓励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对政府投资项目、国有资金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项目,优先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装配式建筑原则上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建立健全工程总承包招投标管理制度及与固定总价合同相适应的结算审核制度。完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招投标管理制度,政府投资项目和国有企业投资项目优先推行全过程工程咨询,培育一批全过程工程咨询骨干企业。鼓励投资者或建设单位根据咨询服务节约的投资额,对咨询单位予以奖励。(牵头领导:沈敏;牵头单位:市住建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审计局、市政务办,各区县〔市〕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
(六)切实提升质量安全效能。坚持质量为先的发展理念,严格落实建设单位质量安全首要责任。加快推进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推进绿色施工,提高质量安全全过程管理水平。构建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完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保险机制,加快构建完善工程质量安全领域的政府购买服务及“保险+服务”体系,培育质量安全第三方风险管理市场,深化住宅工程质量保险试点,提高建筑工程起重机械保险覆盖面。树立建设工程“优质优先、优质优价”理念,提高行业创优夺杯的积极性。各地要对获得国优工程、省优工程、市优工程、******设计奖、政府质量奖的企业予以奖励。对获“鲁班奖”的主承建企业由市级财政再予奖励。对获得优质工程奖项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明确计取优质工程增加费。(牵头领导:沈敏;牵头单位:市住建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宁波银保监局,各区县〔市〕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
(七)实施“绿色建筑+”工程。推动绿色建筑品质提升和高星级绿色建筑规模化发展,强化绿色建筑在建筑能效提升方面的示范引领作用。促进装配式建筑多种体系共同发展,大力开展钢结构装配式住宅试点工作,对农村自建装配式钢结构住宅按相关政策予以补助。提升装配式建筑信息化水平,建立基于建筑信息模型(BIM)、区块链等技术的协同管理平台,实现装配式建筑全过程质量监管。培育一批设计、施工、生产一体化装配式建筑业企业,积极探索驻厂监造制度,提升生产管理水平和预拌产品、预制部品(部件)质量。(牵头领导:沈敏;牵头单位:市住建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市场监管局)
(八)提升行业信息化水平。加快数字建造技术的普及应用,推进BIM技术与管理的全面融合。推动数字建造、智能建造,推动设计、生产、施工、运维等各个环节的改造升级。培育一批智能建造咨询服务机构,推进商务、技术、生产数据的共享与业务协同,建立标准化、精细化、集约化的现代管理体系。健全以数据基础为依托的决策与监管体系,依托建筑市场信息大数据平台,全覆盖构建智能监管应用场景。强化产业监测分析,提高建筑行业公共服务能力和监管效率。(牵头领导:沈敏;牵头单位:市住建局;配合单位: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大数据局)
(九)坚持设计引领发展。引导设计企业探索建立现代设计管理模式,搭建跨区域交流平台,提升我市建筑设计企业原创力。大力引进国内外龙头设计企业和建筑设计人才,引入国内外***知名团队参与重要项目的方案设计,带动提升本地建筑设计队伍的专业能力。鼓励建筑师等工程咨询人员采用个人或合伙的方式成立执业事务所承接业务。(牵头领导:沈敏;牵头单位:市住建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人力社保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外办、市政务办,各区县〔市〕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
(十)加强技术研发创新。鼓励支持企业开展自主研发,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技术中心及重点实验室。定期开展新型建造方式示范应用,推广使用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推进建筑科技成果转化落地。着力“新基建”,推动建筑业与数字经济、智能经济、先进制造业的深度融合。(牵头领导:陈炳荣;牵头单位:市科技局;配合单位: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经信局)
(十一)强化行业人才支撑。完善人才引进和培育机制,鼓励引进院士、勘察设计大师等***人才,对引进机构给予奖励。将引进培养建筑业人才纳入各级人才培育计划,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海外工程师”及外籍设计师等给予落户奖励和补助。对企业引进和培育的***经营管理人才、学术和专业技术带头人、***注册执业人员、***专业技术和管理骨干、高学历和高职称人才给予补助和奖励。加快推进专业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的职业发展互通,完善工程建设职称评价标准。支持建筑业企业与国内外相关机构开展合作,加强人才培训力度,实施青年工匠“菁英”培训计划,多渠道吸引***人才。(牵头领导:沈敏;牵头单位:市住建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各区县〔市〕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
(十二)推进建筑工人产业化转型。加快培育建筑产业工人队伍,大力弘扬工匠精神,不断提升职业能力和素养。加强现场技术管理和技能人员配备,加快推动产业工人技能等级与收入挂钩。推进建筑劳务基地化发展,定向培养专业作业人员和关键技术工种工人。鼓励劳务班组成立专业作业企业,鼓励班组长注册个体工商户。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和信息化管理,规范企业用工行为,健全工资支付保障机制,建立健全与建筑业相适应的社会保险缴费制度。(牵头领导:沈敏;牵头单位:市住建局;配合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人力社保局、市总工会)
(十三)深化建筑领域“放管服”改革。实施建筑业“互联网+政务服务”智能化审批,推进基本建设项目快速审批和批管分离。坚持放管结合,加强行业执法队伍建设,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提高监管效率,健全监管风险自动抓取、智能研判和快速预警机制,实现行业精细化管理。构建以“双随机、一公开”为基础、重点监管为补充、信用监管为支撑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强化检查结果应用。(牵头领导:沈敏;牵头单位:市住建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大数据局、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政务办,各区县〔市〕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
(十四)优化招投标制度。在招投标领域落实建设项目法人负责制,推行国有投资项目与社会投资项目差异化招投标监管模式,有条件的项目可采用“评定分离”模式。在招投标各环节加大对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力度,合理划分标段,科学设置资格审查条件,充分发挥信用评价和履约评价的正向引导作用。优化招投标流程,严格评标专家动态管理,强化标后合同履约监管。(牵头领导:陈仲朝;牵头单位:市政务办;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
(十五)推动建筑业企业降本减负。推动工程保证金制度改革,推广工程保险制度,对建筑业企业履约担保实施信用差异化管理,逐步取消工程咨询服务类企业的履约担保要求。完善工程要素价格信息发布机制,建立市场价格导向的工程造价计价体系。优化工程价款结算流程,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对已完工部分的工程价款应及时足额支付。推动过程结算与合同履约评价、价款争议调解机制相结合,全力破解“结算难”问题。(牵头领导:沈敏;牵头单位:市住建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经信局、市审计局、宁波银保监局,各区县〔市〕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
(十六)完善行业诚信体系。充分发挥建设领域信用一体化信息管理平台的作用,实现建设领域信用管理全覆盖。强化建筑市场与施工现场联动,推进分类动态监管和差异化管理。建立建筑行业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强化建筑企业名单制管理,健全跨部门联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大信用评价结果应用力度,营造诚信执业的良好氛围。(牵头领导:沈敏;牵头单位:市住建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大数据局)
(十七)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金融机构要加大对建筑业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水平,创新还款方式。推进保险机构与建筑业企业深度对接,开发相适应的保险产品。鼓励银企合作,探索建立应收账款确权制度,允许企业以应收账款确权证明、建筑材料、工程设备等作为抵押物(品)。引导财政资金向重点企业、重点技术倾斜,对信用优良企业给予贷款周转支持,对为“六稳”“六保”作出突出贡献的建筑业企业提供应急资金担保。鼓励支持建筑业企业开展直接融资。(牵头领导:李关定;牵头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住建局、人行市中心支行、宁波银保监局、宁波证监局,各区县〔市〕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市建筑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作用,及时研究、协调解决影响行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完善各项工作机制。各地要健全相应的组织机构,强化建筑业工作协调,强化各类要素保障。
(二)强化政策扶持。建立完善住建、发改、经信、科技等部门组成的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工作协调机制。发挥建筑业发展扶持资金激励作用,制定建筑业专项扶助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定期选树典型、激励先进,有效激发行业发展动力。
(三)强化司法保障。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要协同检察、法院等机关为建筑业企业提供便捷高效的司法保障和专业法律服务,定期排查法律风险,指导企业加强风险防范。依法打击工程建设领域经济犯罪,加大合同纠纷、工程款纠纷调处力度,维护建筑业企业合法权益。
本实施意见自2021年2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止。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1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为深入推进我市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促进建筑行业新旧动能转换,加快打造“五个济南”,根据《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山东省绿色建筑促进办法》(省政府令第323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高质量发展,全面推进绿色建筑产业发展,建设功能完善、绿色宜居、健康安全的高品质建筑,不断改善城乡居住环境,提升居民居住体验。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政府的宏观调控作用,有效提升市场主体的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加快绿色建筑关键技术和标准研发应用,推动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新工艺成果转化。以城镇绿色建筑发展为重点,逐步向乡村绿色建筑延伸,推进城乡绿色建筑全面发展。
二、重点任务
(一)推广绿色建筑。坚持绿色低碳理念,编制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专项规划,推动绿色建筑规模化发展,建设以“碳中和”为核心的绿色城市。加快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绿色城市示范区建设,深入推进***、省级绿色生态城区和绿色生态城镇示范创建工作。编制农房绿色建设和改造推广图集、技术指南。“十四五”期间,城镇新建民用建筑绿色建筑占比达到100%,其中政府投资或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建筑及其他大型公共建筑,按照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建设;其他投资类公共建筑,按照一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建设。(责任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二)提升建筑绿色性能。全面推广高星级(二星级及以上,下同)绿色建筑、高星级健康建筑、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和近零能耗建筑等符合生态发展、节能减排及改善群众居住环境目标的高标准建筑形式。鼓励推广BIM(建筑信息模型)与绿色建筑融合应用、建筑墙体保温与结构一体化等新技术、新工艺。到“十四五”末,建设单位全面建立基于BIM的设计、施工、运维全过程管理平台。(责任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三)推动装配式建筑发展。新建住宅项目全面推行预制楼梯、楼板、非砌筑内隔墙、空调板、阳台等装配式部件。积极创建山东省钢结构装配式住宅重点推广区,政府投资或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租赁住房、公寓(宿舍)等工程全面采用钢结构装配式建造方式;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医院、学校、大跨度及大空间和单体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的公共建筑优先采用钢结构装配式方式建造;积极推进钢结构装配式住宅和农房建设。推动地下建筑采用装配式技术建造。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设计、施工、部品生产、质量监管等环节标准体系建设。开展装配式建筑预制构件生产企业信息登记和星级评价,打造涵盖全产业链的装配式建筑产业集群。到2022年,新建建筑中装配式建筑占比不低于50%。(责任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四)提高建筑节能水平。到“十四五”末,全市街道(镇)以上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民用建筑和农村地区新建社区全部执行现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大力推广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围护结构保温隔热、雨水回收利用等可再生能源利用和节能技术。新建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应当至少利用一种可再生能源,鼓励具备条件的既有建筑应用可再生能源。新建高度在100米以下的城镇居住建筑、农村社区以及集中供应热水的公共建筑,应当按规定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推进公共建筑能效提升和能耗监管系统建设,建立公共建筑能源系统运行调适制度,推行专业化用能管理。鼓励建筑领域合同能源管理,扶持建筑能源服务产业发展。(责任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
(五)推广绿色建材和绿色施工。鼓励利用建筑垃圾再生材料和经无害化处理的工业再生材料发展绿色建材产业。完善绿色建材产品认证,健全绿色建材市场体系。在政府投资工程、重点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绿色建筑、绿色生态城区(镇)、装配式建筑等项目中率先采用绿色建材。实施绿色施工示范项目创建活动,将绿色施工列入工程建设领域评优、评奖、信誉评级及示范立项的必备条件。政府投资或以政府投资为主的机关办公建筑、公益性建筑、保障性住房全部采用绿色施工方式建造。到“十四五”末,全市街道(镇)以上规划区内绿色建材应用比例不低于40%,城镇新建建筑和市政设施建设工程实施绿色施工比例达到60%。(责任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城管局)
(六)打造绿色建筑产业集群。做大做强绿色建筑方案设计、绿色建材研发生产、绿色施工、绿色建筑运营管理等绿色建筑产业链条。重点培育绿色建材产业、绿色建筑环境设备制造业、绿色建造业、绿色建筑科技服务业、绿色金融、绿色建筑商贸和会展业等产业,构建完善的绿色建筑产业链网。加强绿色建筑产业、建筑工程业及房地产业间联动,打造具有鲜明地区特色、较强辐射力、生态效益高的绿色建筑产业体系。(责任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三、支持政策
(一)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研究开发绿色建筑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以下简称“四新技术”),提高绿色建材利用率。相关研发费用可按照***规定享受税前加计扣除等优惠。(责任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二)通过验收的高星级绿色建筑、高星级健康建筑、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装配式建筑等项目获得区(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或依法设立的群团组织合规设立的表彰、奖励或被评为示范项目的,其建设单位可获得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加分。(责任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三)在满足***、省、市相关标准和城乡规划要求的前提下,采用装配式外墙技术产品的建筑,其预制外墙建筑面积不超过规划总建筑面积3%的部分不计入容积率。相关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时予以落实。(责任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四)在我省现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基础上,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提高20%、外窗传热系数降低20%且设计符合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中高星级要求的建设项目,达到***、省、市相关标准和城乡规划要求的,***不超过其地上建筑面积2%的部分不计入容积率。相关部门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时予以落实。(责任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五)在我省现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基础上,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提高20%、外窗传热系数降低20%且设计符合健康建筑评价标准中高星级要求的建设项目,达到***、省、市相关标准和城乡规划要求的,***不超过其地上建筑面积1%的部分不计入容积率。相关部门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时予以落实。(责任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六)符合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要求的建设项目,达到***、省、市相关标准和城乡规划要求的,***不超过其地上建筑面积3%的部分不计入容积率。相关部门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时予以落实。(责任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七)符合高星级绿色建筑、高星级健康建筑、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装配式建筑设计标准要求的建设项目,其预制部件部品购买资金可计入工程开发建设投入资金。投入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25%以上且已完成基础工程,并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的,可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各拨付节点预售资金监管留存比例可下调10个百分点。(责任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八)对高星级绿色建筑、高星级健康建筑、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装配式建筑的建筑单体,在建设单位合理组织分段、分项验收的前提下,相关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核查,确保在隐蔽工程完成前达到标准要求。(责任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九)明确建筑垃圾排放限额标准,开展施工现场建筑垃圾排放公示。在重污染天气Ⅱ级及以下应急响应期间,装配式等新型建筑工业化项目可从事除拆除、土方挖掘、石材切割、渣土运输、喷涂粉刷等之外的作业。(责任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
(十)对不接入市政供热管网、采用可再生能源供暖且可再生能源供暖设备装机容量占供暖系统设计热负荷60%以上的高星级绿色建筑、高星级健康建筑、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装配式建筑等建设项目,给予***不超过其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供热配套费额度的资金奖补,具体奖补政策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责任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
(十一)高星级绿色建筑、高星级健康建筑、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装配式建筑实施屋顶绿化、垂直绿化的,按规定折算附属绿地面积。(责任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十二)鼓励优势企业、高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等设立钢结构装配式住宅新型研发机构、工程实验室,加快推动钢结构装配式住宅关键技术、重大科技创新成果转化推广,无***、行业、地方标准的技术产品通过省级组织的专家技术审查后,审查意见可作为工程设计、图审、施工、验收依据。钢结构装配式住宅同一套型可设计多种户型供购房人选择,通过审查的设计文件作为工程验收、房产测绘依据。(责任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十三)各区县(含济南高新区、市南部山区、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下同)统筹安排绿色建筑与装配式建筑资金,重点用于绿色建筑与装配式建筑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与推广;绿色建筑与装配式建筑相关标准制定;高星级绿色建筑、超低能耗建筑、既有建筑的能效提升、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清洁能源取暖、绿色生态城区(镇)等示范;装配式建筑项目、产业基地及区域示范;绿色建筑与装配式建筑宣传、公共信息服务等工作。(责任部门:各区县政府)
(十四)将高星级绿色建筑、高星级健康建筑、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装配式建筑等建设项目纳入绿色金融重点支持范围,鼓励银行和地方金融组织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项目通过开辟绿色通道、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降低信贷融资成本等方式给予支持。(责任部门: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管部、莱芜银保监分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单位)要进一步深化对推进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的思想认识,根据各自职责,认真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加快推动各项工作落实落地。
(二)严格过程监管。要强化建筑项目全过程监督检查,对未满足规划条件及本实施意见相关要求的建设项目,依法追究相关单位责任,达到失信标准的,依法依规录入企业信用信息。
(三)加大宣传力度。创新宣传形式和载体,利用专题培训、专家讲座等多种形式宣讲解读相关政策,提高社会各界对绿色建筑的认同度,营造良好氛围。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济南市人民政府
2021年1月25日